2016年下半年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
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计划
为推进清远市清新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全市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和《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试行)》、《清远市清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居实际,现制定2016年下半年清远市清新区民政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6年下半年,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量按实际情况落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工作。
二、工作措施
(一)局办公室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2日内转送区法制局。
(二)局指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原主办单位为应诉主办单位的邀请,区法制局参与并做好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以局名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局应诉事务的主要应诉文书、材料等,在提交人民法院前需报送区法制局审查,由区法制局指导进行办理。
(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前,应诉主办单位应当向拟出庭应诉的局负责人汇报案情,并研究拟定应诉预案,邀请区法制局做好协助、指导工作。
(四)应诉主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准备好答辩材料,需报送区法制局审查。答辩材料包括:
1.答辩状代拟稿;
2.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3.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对行政应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及时整改,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三、其他
(一)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民政局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民政局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二)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居负责人应出庭:
1.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且在全区民政局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2.可能对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
3.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解决行政争议的;
4.局负责人认为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